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04号 原告:彭能杰,男,汉族,1982年9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美坤,住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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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能杰与被告赵美坤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彭能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ZL20183010××××.X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1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烟灰缸(方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8年9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10××××.X,该专利迄今合法有效。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原告的专利技术,且在原告发送警告函后,仍实施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肯请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原告起诉未提交被告的有效身份信息,本院按照原告起诉状中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因无法联系到被告被退回。
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有效的身份信息,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彭能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