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9号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东128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刚,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占林,广东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泽县洁客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耿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孙建坡。
被告: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3424号1幢三层H区1302室。
法定代表人:纪军强。
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泽县洁客日化有限公司、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宙盾日用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