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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善满(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执4197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善满(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善满(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执41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朗洲村创欣厂旗岭公园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H。

法定代表人:周冬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善满(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通新岭社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号楼11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N。

法定代表人:林晓文。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爱图比自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善满(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限制被执行人进行商事事项变更登记,期限三年,期限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7日。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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