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383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前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青山路锦绣紫荆城55栋一单元10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经理。
被告:广州虓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恒福路155号二层A区2A091号。
法定代表人:闫世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荆门前川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虓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本案庭审时,原告夏贤信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虓虓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庭审后,原告夏贤信以与被告荆门前川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