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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斯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3626号之一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新斯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新斯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3626号之一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欣,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新斯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8XG。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新斯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5元(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10000元计算并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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