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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双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9641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双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双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霹雳极速(大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9641号之一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龙河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超,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新,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九龙工业园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301。

法定代表人:张雱。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职员。

被告:双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1767。

法定代表人:戴月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文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霹雳极速(大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0号3层(309室)。

法定代表人:费尔南多史密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佩,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双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霹雳极速(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权属尚未明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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