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851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港百行商行,经营场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侨苑路11号首层101-102铺(室内经营)。
经营者:潘燕金。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港百行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