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民终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市坚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华泰大厦17-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91E。
法定代表人:莫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02。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双虎,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桦,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柳州市坚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当中,经本院核实,原审法院在送达给柳州市坚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一审开庭传票上未注明开庭时间和地点,严重影响了当事人了答辩、举证、辩论等权利。
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703民初57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诉人柳州市坚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