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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港元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02民初1853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港元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港元素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853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伟区,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港元素商店,经营场所:清远市清新区**************************(室内经营)。

经营者:陈海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港元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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