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纪仁鹏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02民初10373号
案件名称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纪仁鹏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纪仁鹏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02民初10373号原告: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某号。

法定代表人:胡睿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华,济南历下德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纪仁鹏,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立公司)与被告纪仁鹏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万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华、被告纪仁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行为(即:非法侵占: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系统(单机版);

互联网终端保密实时检测系统(客户端);

存储介质数据清除工具)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整人民币;

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前身系“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软件研发中心”,成立于2015年5月。

后为了便于研发人员购买社保,并依法向研发人员提供应有的劳动保障;

将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软件研发中心设立成为万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被告纪仁鹏为原告单位济南研发中心首席研发工程师,也是研发项目和产品研发技术负责人。

自2015年以来,原告济南分公司经过两年多的研发,共开发出了“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系统(单机版)”、“互联网终端保密实时检测系统(又名: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系统(网络版))、“计算机储存介质数据清楚系统”三个产品。

2017年6月份,由于原告单位资金流转原因,对所有原告工资部分暂时、短期(一个月为限)拖欠,纪仁鹏随即提出辞职。

辞职时,私自盗窃走了研发中心“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系统(单机版)、“互联网终端保密实时检测系统(又名: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系统(网络版))、计算机存储介质数据清除系统”三个产品全部源代码据为己有。

既没有给原告公司留底,也没有给原告公司备份。

不仅如此,事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未果。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6171号民事判决,责令其限期返还非法侵占的上述产品的源代码。

但被告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返还义务。

仍需原告方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纪仁鹏窃走三个产品的全部源代码的行为,在软件开发行业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属于恶意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公司多年的投入付之东流,并且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收益损失,也给原告公司的声誉造成极大的损害,依法应予赔偿。

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所请。

纪仁鹏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该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原告诉状中称2017年6月份由于原告单位资金周转原因对原告公司员工没有工资拖欠,与事实不符。

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本案在2018年已审理过,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与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有劳动关系,被告与本案原告没有关系,原告的主体不适格。

(2018)鲁01民终6171号判决书第5页证人出庭时已确认对于代码移交的事实予以认可,原告诉状称没有移交完毕是没有依据的。

被告在济南分公司一直担任财务总监的职位,所掌握的资料只是备份,并且在原一审二审结束后,已经按照判决书中的要求将资料给一审二审的法院,原一审判决书(2018)鲁0102民初644号,原二审判决书(2018)鲁01民终6171号。

被告在离职前提交的工作内容证人已证实,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不予认可,并且法院已判决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查明,万立科技济南分公司曾于2018年与纪仁鹏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2018年11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1民终6171号民事判决书,载明:纪仁鹏曾任职于万立科技济南分公司,从事测试工程师岗位。

其在离职时带走了公司计算机终端保密检查系统(单机版)、互联网终端保密实时检测系统(客户端)、存储介质数据清除工具部分源代码。

最终判决纪仁鹏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上述计算机软件代码,同时,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纪仁鹏的行为必然会给万立科技济南分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因万立科技济南分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仅是估算数额,未提供有效证据,因而驳回其要求赔偿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

后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注销。

本案庭审中,纪仁鹏自认其用优盘拷贝了万立科技济南分公司上述三个系统软件的部分源代码。

万立公司为主张损失提交其分别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委办公室签订的《购销合同》、与江西晟和朗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与中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技术负责外包协议》,以及中川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若干《项目合同》,主张因纪仁鹏将部分软件源代码带走的侵权行为导致上述合同均无法全面履行。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

万立科技济南分公司已经注销,其民事责任应由万立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

纪仁鹏未经万立公司同意,擅自带走了公司部分程序源代码构成侵权,造成系统无法安装,致使万立公司与他人合同无法全面履行,应赔偿给万立公司造成的损失。

万立公司虽提交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但该证据无法证明因纪仁鹏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直接损失,因此,对于万立公司主张的损失15万元证据不充分。

本院根据纪仁鹏的过错,侵权具体情节,考虑纪仁鹏的行为亦侵害了万立公司的案涉产品源代码的著作财产权,本院酌定纪仁鹏赔偿万立公司损失3万元,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八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纪仁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损失3万元;

二、驳回原告万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纪仁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通过网上提交相关上诉材料,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