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978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锦绣华城东门马路斜对面的爱家超市。
经营者:国家俊。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侯镇裕顺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