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60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职位。
被告:杨亚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族,职业,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与杨亚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