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91号原告:钟云清,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5271967112466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志,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山,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一路南方明珠商业城五楼A533#(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8。
法定代表人:刘胜民。
原告钟云清诉被告深圳市盛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3001××××.0)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钟云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云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