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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融贯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创意岛儿童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308号
案件名称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融贯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创意岛儿童产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融贯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创意岛儿童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08号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桔洲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梁佛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融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514室。

法定代表人:贺碧峰,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琨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创意岛儿童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天安南海数码新城1栋513室。

法定代表人:卢灏漫,职务销售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潮焕,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睦岗镇水松根经济开发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融贯进出口有限公司、佛山创意岛儿童产品有限公司、肇庆市汇昌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专利名称“彩泥塔包装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800元,退回原告广东智高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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