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初24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燕,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