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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红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9民初24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王红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王红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民初24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该公司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燕,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红燕、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勇 审 判 员  罗文君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梦然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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