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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平、刘绮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20刑终152号
案件名称刘桂平、刘绮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桂平;刘绮洁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刑终152号原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桂平,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中山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谢创英,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绮洁,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

因本案于2019年9月3日被羁押,同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一审法院取保候审。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桂平、刘绮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19)粤2071刑初3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桂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

原审被告人刘桂平不服,以罚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桂平已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犯罪未遂,但刘桂平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金额是否已满五万元未予查清。

而且,刘桂平销售的侵权商品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亦应查清。

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刘桂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刑初314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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