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民初9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军,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华丽黑龙茶马坝店。
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综合楼首层2-3号商铺。
经营者:华丽,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新华南8号九幢106房。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华丽黑龙茶马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以其与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华丽黑龙茶马坝店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对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华丽黑龙茶马坝店的撤诉是其权利行使,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525元给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