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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双双与深圳优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21号
案件名称蔡双双与深圳优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双双;深圳优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21号原告:蔡双双,女,汉族,1991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优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华强北路**宝华大厦**********(3A0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8N。

法定代表人:杨喜。

被告:杨喜,男,汉族,1983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双双诉被告深圳市优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杨喜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双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双双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  媛  媛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晓敏(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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