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91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锦浓,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华兴电脑店。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L25330359F。
经营者:彭承庚,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604。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华兴电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华兴电脑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华兴电脑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