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M。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元江河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象角塘社区雪象新村**304用代码:×××63M。
经营者:卢林泉。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元江河贸易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