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3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336645-000-11-18-2。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布衣韩舍服装批发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塘水围村**宇通大厦1802会信用代码负责人:丁淇龙。
×××M3K负责人:丁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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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丁淇龙。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布衣韩舍服装批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