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54号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华宁路东龙兴科技园**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1P。
法定代表人:黄先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肖,男,汉族,住址:河南省邓州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欧迪斯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东山岗工业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W。
经营者:罗松炎。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欧迪斯电子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0××××.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纯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