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13号原告:王伟安,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聪,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焕填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民盛路**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G。
经营者:郑义有。
原告王伟安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焕填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33043××××.6)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王伟安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安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安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
原告王伟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3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