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232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皓明,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皓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 审 判 员 黄有志 审 判 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李钰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