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177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二路乐清小区**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G。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彦豪,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宇铭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茶光村****302会信用代码×××001。
法定代表人:逯聪克。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宇铭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72163××××.1、被诉侵权产品“本田车型钥匙套”)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钱 翠 华人民陪审员 杨 培 德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徐娟(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