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606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庄锦留家家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经营者:庄锦留。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海庄锦留家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受理费为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