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341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鼎日鑫精密五金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楼村第二工业区公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9Y。
经营者:赵显亮。
原告朴振奎诉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鼎日鑫精密五金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52081××××.2)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朴振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