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13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汝州市一路发加油站,住所河南省汝州市煤山街道办事处葛庄村。
投资人:尚利杰,该加油站站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尚利杰,男,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猛,河南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
法定代表人:焦德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汝州市一路发加油站、尚利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4知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州市一路发加油站、尚利杰以已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汝州市一路发加油站、尚利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汝州市一路发加油站、尚利杰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汝州市一路发加油站、尚利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