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895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勇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聪艺,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勇,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婷,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年花,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白聪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2019年11月11日,本院依白聪艺申请追加陈年花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2019年12月4日,三六一度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李金凤 审判员 任贵良 审判员 蒋秀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