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481号 原告:林振平,男,199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施迪明,男,199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林振平与被告施迪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六个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振平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31日,原告林振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林振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振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振平负担。
原告林振平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