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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华区芮娟网络技术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民初39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成华区芮娟网络技术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成华区芮娟网络技术工作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9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区芮娟网络技术工作室,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新鸿路**附**。

经营者:刘恩慧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芮娟网络技术工作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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