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濮阳市新华街宝岛明视眼镜行、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128号
案件名称濮阳市新华街宝岛明视眼镜行、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濮阳市新华街宝岛明视眼镜行;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12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市新华街宝岛明视眼镜行(现名濮阳市中原市场新华街油二代眼镜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濮阳市新华街南段路**。

经营者:王**,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濮阳市新华街宝岛明视眼镜行因与被上诉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9知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濮阳市新华街宝岛明视眼镜行以已与被上诉人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濮阳市新华街宝岛明视眼镜行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濮阳市新华街宝岛明视眼镜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濮阳市新华街宝岛明视眼镜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