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005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潘火街道宁横路****。
投资人:胡要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振川,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婷,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贝睿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鼓楼东路288号金地·盛大花园14号楼底层1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鹏,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黄岩锐云塑料制品厂,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螺屿村****/div> 经营者:陈腾。
原告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与被告东台市贝睿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锐云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鄞州下应百益五金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