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9831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婷,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村黄边南街**iv>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锦盛路******。
法定代表人:王雪飞。
被告:张绍国,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江口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绍国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三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号为2997499041320200002677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承诺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州丰鼎泰服饰有限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张绍国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