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3919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鑫大宁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溪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3757820H。
法定代表人:任小凤。
被告:江苏鑫大宁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浦分公司,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商秧路**信用代码913205835677911496。
代表人:任小凤。
被告:苏州瑞港赢品牌整合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代码91320506398280443X。
法定代表人:秦军。
被告:江苏双沟酿酒厂,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东大街**1324139885149A。
法定代表人:陈建好。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鑫大宁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鑫大宁云商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浦分公司、苏州瑞港赢品牌整合营销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酿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