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84号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恺骅,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森赣家具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实用商场十仓。
经营者:葛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刘某1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森赣家具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日立案。
原告刘某1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1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计1306.5元,由原告刘明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