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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兵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森赣家具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初1584号
案件名称刘明兵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森赣家具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明兵;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森赣家具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584号原告: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恺骅,广东荣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森赣家具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实用商场十仓。

经营者:葛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刘某1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森赣家具配件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月*日立案。

原告刘某1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1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3元,减半收取计1306.5元,由原告刘明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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