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118号原告:余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规,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铭峻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盐鸿镇上社工业区。
经营者:林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余某1与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铭峻玩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余某1于2020年4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某1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嘉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余嘉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