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147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筒街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凌超,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小红,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清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金乡县城金兴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曹涵,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济宁清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