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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9知民初56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5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轻松,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沧州国际五金城**131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MA07X90X8F。

法定代表人:孙国珍。

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奥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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