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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小叶、何金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4民初4247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陈小叶、何金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小叶;何金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24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叶,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何金年,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叶、何金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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