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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鹏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81刑初2094号
案件名称杜鹏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鹏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刑初2094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鹏伟,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人杜鹏伟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9]19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鹏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万炎、代理检察员李雪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鹏伟及辩护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鹏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以常熟市莫城街道商城西路92-6号为经营地点,以常熟市莫城街道陆家角老区4号3楼为仓库,通过微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3月19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NIKE”、“adidas”、“Champion”等注册商标的服饰共计5460件,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杜鹏伟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服装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鹏伟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杜鹏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鹏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鹏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鹏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杜鹏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刘亮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次,被告人杜鹏伟系初犯,且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再次,被告人杜鹏伟系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并且预交了罚金,可以从宽、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杜鹏伟以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商城西路92-6号的房屋为店铺,以位于常熟市莫城街道陆家角老区4号3楼的房屋为仓库,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3月19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的店铺、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标注“NIKE”、“adidas”、“Champion”、“Jordan”等注册商标的服饰5000余件(价值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以及标注“NIKE”、“adidas”商标的吊牌30200个。

经鉴定,上述服饰、吊牌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9年5月24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杜鹏伟至常熟市公安局服装城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杜鹏伟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鹏伟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齐某的证言笔录、证人朱某1、朱某2、石某的证言笔录与辨认笔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暂扣物品清单与情况说明、常熟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笔录、扣押的实物、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授权书、鉴定书、价格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鹏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杜鹏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主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杜鹏伟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鹏伟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鹏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杜鹏伟系初犯、自首、犯罪未遂、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杜鹏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鹏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暂存于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假冒“NIKE”、“adidas”、“Champion”、“CONVERSE”、“Jordan”、“GUCCI”等注册商标的服饰五千五百八十件以及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吊牌30200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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