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446号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万泉百货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工商地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汶上街道京安金宇商贸城2-4号。
经营者:梁九汶,男,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超,汶上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汶上县万泉百货商贸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0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