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46号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贵州三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平坝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东海县绿园肥料有限公司: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受理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三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顺市平坝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东海县绿园肥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0)黔01执146号。
执行金额为:经济损失费150000元,诉讼费5800元,延迟履行金2861.25元,执行费2273.75元。
在执行过程,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贵州三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4935元、安顺市平坝区农业生产资料公司26000元,共计160935元。
现已将158661.25元案款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执行费2273.75元依法上缴财政。
现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关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