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3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办公**。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兵,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大朗星程汽车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华南国际汽配城**-126。
经营者:李朝波,男,1978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大朗星程汽车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其多预交的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