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13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富桥保健按摩店(于2020年3月18日注销),经营者肖昆,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福县平都镇花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群,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福县富桥保健按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