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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廉桥镇美味鲜捞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37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邵东县廉桥镇美味鲜捞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廉桥镇美味鲜捞鸭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37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东县廉桥镇美味鲜捞鸭脖店。

经营者:李玉容。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廉桥镇美味鲜捞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人民陪审员  王卫国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法官助理王品代理书记员  周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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