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337号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美龄,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
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