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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民终1687号之一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终1687号之一上诉人(一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因特办公家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山根岗头涌工业区(大社前开发区新路北面)。

经营者:钟仲全,男,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日生,广东樵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105国道大石段新兴广场**楼101。

法定代表人:缪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莹,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牛凯,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因特办公家具厂(以下简称因特家具厂)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铭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特家具厂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一铭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一铭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1.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从细节判断两者存在诸多不同,两者左右两侧的花形图案设计及后面锁扣装饰设计均存在区别。

2.涉案专利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通过展出、销售等多种形式公开,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故不构成侵权。

3.因特家具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已获得案外人陈永超专利授权,主观上并无侵权故意。

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案外人贺红星已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审查程序。

一铭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外形轮廓、结构、比例等均一致,被诉侵权产品构成近似侵权。

因特家具厂主张现有设计抗辩,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一铭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因特家具厂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的宣传册;

2.因特家具厂赔偿一铭公司经济损失150000元(含合理支出费用);

3.因特家具厂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案外人林斌于2016年12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沙发(WJ005)”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4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09595.0。

2017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4日,一铭公司获得林斌授权独占实施涉案专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特家具厂实施了被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因特家具厂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名称为“沙发(WJ005)”、专利号为ZL201630609595.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载有被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册;

因特家具厂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一铭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驳回一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一铭公司负担1540元,因特家具厂负担1760元。

因特家具厂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第437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拟证明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

一铭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认证,对因特家具厂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该份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审理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第437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决定宣告本案第ZL201630609595.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一铭公司据以提起本案诉讼的第ZL201630609595.0号专利权全部无效,一铭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其起诉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广州一铭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佛山市南海因特办公家具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一、二审法院分别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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