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靖江市未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兴业路江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9626179T。
法定代表人:褚定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
住。
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孟龙,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琦,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靖江市未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以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午未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上海中晟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初2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靖江市未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上诉称,其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泰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标一审民事案件,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路易威登马利蒂以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上海午未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靖江市未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上海中晟箱包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等,故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市好又多量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及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均位于深圳市,因此深圳市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深圳市辖区内的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纠纷等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
原审裁定驳回靖江市未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靖江市未来箱包制造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江 萍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王晓琴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泽纯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