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2272号原告:蔡亦文,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乾,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美莱仕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俞科斌,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洋涨岙**。
本院审理原告蔡亦文诉被告中山市古镇美莱仕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2020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亦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亦文负担。